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英文名稱:「Recording
Copyright & Publications Administrative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簡稱為RPAT),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係依法以錄音著作
集體管理團體名義代表會員對外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管理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並以主管機關實際核准收取使用報酬之範圍為限。 |
第二條 |
本會以中華民國管轄區域為會務組織區域,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 |
第三條 |
本會得經總會決議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之組織簡則由董事會擬定送交總會決議行之,分事務所變更時亦同。 |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
第四條 |
本會之宗旨如左:
本會以保障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結合國內(含大陸地區)從事錄音著作製作發行之人士,發揚中國傳統文化及具有現代教育意義之錄音出版品,協助政府推動相關著作權等政令,依法行使會員同業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相關性仲介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增進其應有福利,促進國內外相關事業交流合作及經濟文化發展為宗旨。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會員著作權益。
二、為會員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
三、協助會員依法訴追侵害著作權行為。
四、關於會員福利或公益事務之辦理。
五、調解、仲裁會員間著作權爭議事項。
六、促使國內著作權人團結和諧,以求發展共同合作事項。
七、協助政府維護著作權政令,促成優良之音樂創作、錄音及視聽出版品之發行等事項。
八、促進國內外(含大陸地區)相關同業團體及人士之交流聯繫,以增進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多元發展事項。
九、提昇本會服務品質並達成符合會員需要之服務事項。
十、達成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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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除正式會員外,另有「非會員」,茲分別如左列規定:
一、正式會員:區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
(一)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舉凡經政府核准成立並運作中之公司(外國公司團體、機構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一五條之規定)擁有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2與本會訂定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並依規定繳納會費者。
3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完成入會手續者。
團體會員應委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或參與會務,稱為「會員代表」。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舉凡擁有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之自然人(外國人士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2與本會訂定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並依規定繳納會費者。
3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完成入會手續者。
個人會員應由會員本人出席本會活動事務;若係未成年者,則得委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或參與會務,稱為「會員代表」。
二、非會員:
凡委託本會管理其擁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但未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則定名為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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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入會申請須知、入會申請書、會務簡介說明等文件皆授權由董事會制訂。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如左:
一、具表決權、罷免權及發言權。
二、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出席總會、臨時會議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四、委託本會管理其所擁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所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
五、委託本會調解會員之間或與著作利用人之間相關著作權益紛爭之權利。
六、委託本會執行錄音著作、視聽著作盜版侵權行為之查核取締作業之權利。
七、享有與本會會務相關之各種權益。
八、其他依據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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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
三、依規定繳交入會費及管理費。
四、將其所擁有之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所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委託本會代為管理。
五、不得同時為其他錄音著作相同集體管理團體之會員。
六、不得將其所擁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所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代為管理或授權。
七、其所擁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所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如有更動,應儘主動通知本會。
八、其他依據本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
第十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本會會員或擔任會員代表:
一、曾受本會除名處分未滿二年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或會員代表若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資格;若係會員代表喪失資格者,該會員應另派會員代表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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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與決議,或其對外言論明顯傷害本會名譽者,並經監察人查證屬實,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惟除名處分,應提請申訴委員會裁決後始生效,並由董事會負責執行。
前項除名處分案應於申訴委員會召開會議之前十天,將除名原因及開會時間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並准其列席申辯。
該會員或董事會對裁決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提請總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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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符合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得隨時申請入會;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第一條第二項所示權利之專屬被授權人若不入會,而僅要求本會代為管理者,本會不得拒絕。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死亡、破產或解散者。
二、遭除名或喪失會員資格者。
退會或視為退會之會員,對於前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得要求退還,並應繳清前所未繳之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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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之一 |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應以書面通知。會員於該年度一月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申請退會,應以通知到達本會日起一個月後生效;倘會員於該年度四月一日(含)後申請退會,其退會生效日一律為該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四章 贊助會員 |
第十四條 |
非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及第一條第二項所示權利之專屬被授權人(國籍不限),因捐助基金予本會或提供有益本會之公益事項,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除無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會務之權利外,其他權利比照正式會員辦理。
贊助會員除無需擔任本會所推派職務及繳納本會入會費外,其他義務比照正式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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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組織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總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總會每年度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總會。
本會之各項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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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監察人及申訴委員會,並依據會務需要設置:
一、會籍管理委員會
二、收受分配管理委員會
三、反侵權委員會
四、國際事務委員會等各類委員會,分別依據章程規定執行相關業務
前項各委員會之委員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時自(互)薦或依
相關法令推選產生;各委員會應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或主任
委員負責推展各委員會業務及召集相關會議。
第一項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委員會委員,每四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每屆連選連任之席數不得超過總席數之三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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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之一 |
本會會員若有以下之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或監察人,若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無行為無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六、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
第十八條 |
本會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另置候補董事三人,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組成常務董事會,由董事於董事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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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就常務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方式選任之,惟連選以連任一屆為限。
董事長負責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於召開總會時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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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常務董事負責協助董事長推展會務;若遇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則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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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及各委員會召集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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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董事長、常務監察人、各委員會召集人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方式互選之;並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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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另置候補監察人一人,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
監察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方式互選一名常務監察人。
常務監察人負責統合監察會務,於召開監察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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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選舉,除當依據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如或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過多時,候選人名單得不採由會員及會員代表互推產生,而改由總會籌備秘書處於總會召開前六十天內公告辦理候選人自由登記,或由當屆董事會提名參考候選名單憑辦;惟候選人提名作業仍應受本章程第十條規定限制。
本會董事或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任期,應自召開該屆第一次董事或監察人或各該委員會議之日起計算。
上揭各會議均應自改選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完畢,並報請官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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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對外聘任者除外)均為無給職,惟本會得視財務狀況酌發出席會議及審查業務之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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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不得彼此兼職,亦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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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經總會決議確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任,其遺缺由候補董事、候補監察人、候補委員分別依候補名次遞補之。
一、因退會、視為退會而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分別經1所屬委員會、2董事會、3監察人會議審核通過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本會章程與決議或其他不當行為,依規定當予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會員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規定,致受停權處分時間長逾其任期二分之一以上者。
五、有第十七條之一個款項規定之情事者。本會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遇有職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各由候補董事、候補監察人、該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齊前任者之任期為限。
本會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之職務交接,應於總會改選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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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視會務需要,並經董事會同意及總會追認得聘請名譽董事長、名譽董事、名譽監察人及相關顧問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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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依章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各類委員會負責管理相關會務作業,各委員會委員不得少於五人,另置候補委員二人,由會員及會員代表於總會召開時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
本會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或主任委員一人,引導推展該委員會業務,當由委員會委員於委員會中以無記名單記方式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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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設申訴委員會,由申訴委員組成之,依章程處理會員與本會間之爭議事項。
申訴委員五人,由總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聘)任及罷免或解任;另由申訴委員間以無記名單選方式推舉一名主任委員,綜理本會申訴業務,並於召開申訴人會議時擔任會議主席。
申訴委員之任期,與當屆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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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常設秘書長一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遵照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執行日常會務。
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秘書長承董事會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秘書長之聘任及解任,均應報請主管官署核備。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須經由該會務工作人員之直屬單位主管提報秘書長同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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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董事會負責督導會務工作之策劃與執行;董事會應成立會務執行單位(簡稱「會務單位」)執行董事會及各委員會賦予之任務;會務單位對董事會負有會務執行成效之完全責任。
董事可以代表本人或他人向本會提出相關著作權事務交涉,惟此時當由監察人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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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務單位視會務需要得進行左列編組:
一、行政事務組(處)。
二、財政事務組(處)。
三、著作權管理組(處)。
四、法政事務組(處)。
五、資訊處理組(處)。
六、檢核認證組(處)。
七、公關文宣組(處)。
八、侵權稽查組(處)。
九、國際事務組(處)。
十、臨時編組。
各組(處)設組(處)長一人,視業務繁簡,得置副組(處)長一至三人,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並得於組(處)下分科辦事。
會務工作人員職稱及職權得視會務運作需要適時調整,其職掌及人員分配以會務工作人員職掌表及編制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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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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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權責 |
第三十五條 |
總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
三、監督董事、監察人及各委員會委員職務之執行。
四、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訂定及變更。
五、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訂定及變更。
六、管理契約範本之訂定及變更。
七、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含贊助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決議會務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決算、預算案。
九、議決董事會提報經監察人查核之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前述之財務報表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定,需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財務報表始為有效決議之報表。
十、議決分支會、分事務所之設立、合併或裁撤案。
十一、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十二、議決本會之解散案、財產清算及選派清算人案、財產之處分案等。
十三、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三款所謂重大事項之範圍,由董事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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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議總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董事、董事長。
四、議決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辭職案。
五、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
六、訂定與變更使用報酬率。
七、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範本之訂定與變更。
八、複決董事長所提秘書長任免案。
九、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及其各項管理規章。
十、議決、執行違反章程規定或由申訴委員會裁決之會員處分案。
十一、議決本會財務收支與財產之保管之運用案。
十二、擬訂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使用報酬之收受分配方法及變更案。
十三、擬訂本會章程、簡則及變更案。
十四、編造並公佈業由會計師簽證、監察人審核之使用報酬分配表,並辦理分配使用報酬作業。
十五、追蹤及檢討年度會務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編造(1)業務報告書、(2)財產目錄、(3)財務報表,所指之財務報表應包含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前(3)所指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召開年度總會前三十日提交監察人查核;另,本款(1)(2)(3)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大會召開十日前備置於本會主事務所供會員或其委託人查閱。
十六、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案及年度稽核計劃;本款所指之年度稽核計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出具決議後之內部控制聲明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十七、會同監察人決議出席官署會議代表之選(改)派案。
十八、向官署及業界提報總會之提案及議決內容。
十九、訂定各委員會組織簡則。
二十、監督執行各委員會通過辦理之事項。
廿一、接納會員建議,促進本會業務之改進與發展事項。
廿二、其他依權責應執行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使用報酬率之變更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方式應以登載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本會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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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監察人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董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及使用報酬分配。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察人。
四、議決監察人及常務監察人之辭職。
五、監察各委員會業務之執行。
六、會同董事會決議出席官署會議代表之選(改)派案。
七、視需要代理董事執行會務。
八、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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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申訴委員會之職權及執行業務之準則如左:
一、依據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以超然公正立場處理會員與本會間之爭議案,不受任何干涉。
二、協助化解會員間相關著作權之紛爭案。
三、裁決會員違反本會章程與決議之處分案,並接受會員提出申辯要求。
會員之申訴案未提經申訴委員會處理者,不得逕向總會提出。
四、就不服使用報酬分配之相關事項進行覆查,並作成覆查報告書或申訴裁決書。
五、本委員會委員凡遇申訴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當主動聲請迴避。
六、本委員會常設申訴窗口,由指定會務人員擔任受件作業,經彙整後轉呈召集委員續辦理審議裁決。
七、本委員會執行審議及申訴事項會議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委員會為覆查時,應由申訴委員依序輪流為之,並將覆查結果交由委員會討論後以多數決行之。
九、本委員會作成之裁決結果,應通知提請申訴之會員,並交由董事會予以執行。
但提請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對裁決結果有異議時,得提請總會議決之。
十、會員就使用報酬分配事項申請覆查,應於收到本會「使用報酬分配報告書」後二週內向本會提出,否則本委員會即不予受理。
十一、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董事會覆議後,由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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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本會會籍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受理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入會申請,並依第十條規定審核。
二、與會員及非會員訂立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
三、收繳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四、制發職員當選證書、感謝狀等榮譽書狀。
五、與會員保持密切聯繫,接納會員建議並轉提董事會。
六、執行由董事會、監察人責付之會員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案。
七、執行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災害救助事項。
八、辦理會員優良著作之展覽、獎勵活動。
九、舉辦或贊助文化及著作權方面宣導活動。
十、舉辦有益會員團結和諧之各類良性會務活動。
十一、本委員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董事會覆議後,由本會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內容,應依本會會籍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暨執行細則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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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刪除)。 |
第四十一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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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本會收受分配管理委員會權責如左:
一、依據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會與利用人簽訂之使用授權契約內容,定期依據使用報酬費率及利用人使用著作情形,編造使用報酬收費表,執行使用報酬之收受業務。
二、依據著作使用清單編造使用報酬分配表,經董事會、會計師、監察人查核簽證後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
三、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董事會覆議後,由本會名義行之。
四、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內容,應依本會收受分配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暨執行細則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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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
本會反侵權委員會權責如左:
一、維護會員合法著作財產權益。
二、協助政府宣導維護智慧財產權政策。
三、引導推動國人尊重著作權觀念並予落實。
四、執行侵權盜版品之查核及司法訴訟作業。
五、查察著作利用人使用著作情形。
六、協助調解會員間相關著作權紛爭。
七、協調本業上中下游業者共同建立並維護良好產銷秩序。
八、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董事會覆議後,由本會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內容,應依本會反侵權委員會組織簡則暨執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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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
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權責如左:
一、促進本會與國外(含大陸地區)同業及著作權組織團體之交流合作,以謀本會長遠之發展。
二、參與國際同業間之活動,締造我國及本會優良國際形象。
三、提供會員國外同業相關資訊等服務。
四、提供會員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出口版權認證等服務。
五、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董事會覆議後,由本會名義行之。
六、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內容,應依本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暨執行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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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議 |
第四十五條 |
總會之召開分左列兩種,皆須經董事會議決後,由董事長召集之:
一、常會: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董事會議定之。
二、臨時會:
於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察人函請召集時召開。
召開日期,由董事會議定之。
總會之召集,除緊急事務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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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
本會應於召開總會前三十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於時限內以書面覆知本會是否改派其會員代表出席總會,若未覆知者均以原派任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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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克親自出席總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之;惟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代理總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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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
總會之召開原則上以董事長為主席,但亦得由董事、監察人就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中共同推選三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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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
總會之決議,以具表決權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具表決權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能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案。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案。
四、管理費率、金額之變更案。
五、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案。
六、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解職案。
七、財產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案。
八、財產之處分案。
九、本條第一至五款文件之變更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方式應以登載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本會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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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
總會之召開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不含正受停權處分之會員或會員所派代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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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
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候補董事、候補監察人得列席。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五十二條 |
董事會或監察人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董事、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董事或監察人之解職,應以董事或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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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
董事、監察人應出席董事會、監察人會議,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監察人連續二次無故缺席亦未委託出席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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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
各委員會會議均由召集委員依規定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以委員會之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委員之解職,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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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五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
入會費:新臺幣參仟元,由會員於入會時繳納,個人會員免繳納。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年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年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贊助會費:贊助會員自由贊助樂捐。
二、活動收益:辦理各類相關公益性活動。
三、委託收益:著作權集體管理、反侵權、國際事務等委辦服務。
四、基金及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委託管理收益,其費率為全年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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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
本會如興辦事業或活動時,應另立會計,由董事會依年度送交監察人審核後,提報總會,並分別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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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
會員若未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二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董事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並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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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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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董事會編製新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總會通過;並於新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董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表、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及現金流量表)經董事會通過,其前項之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監察人審查並造具查核報告書,並經總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總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總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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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
本會依法執行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仲介業務,應依照規定備置或編造表冊文件及有關資料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查核以瞭解本會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會相關會務應恪遵法令及章程規定辦理,並應接受主管機關所為之查核、檢查、命令或處置,不得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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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同意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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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
第六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含本會與會員或著作利用人之相關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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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
本章程之變更係經總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生效;再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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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
本會之公告事項,應登載於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日報顯著處。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總會(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九○○○一一九六七~○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九一○○○○九一八~○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二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智著字第○九一○○○七八七○~○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三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九三○○○一一二○~○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四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智著字第○九四○○○○四八六○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屆第一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智著字第○九四○○一一七三九○號函准予變
更。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屆第四次總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智著字第○九八○○○○八三六○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總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九年七月六日智著字第○九九○○○五九五二○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4月19日智著字第10000033770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第三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7月20日智著字第10000070000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40014880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變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7年1月31日智著字第10700005630號函准予變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
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1月29日智著字第11210504770號函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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