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系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項而制定。
二、本會會員除正式會員外,另有「非會員」,茲分如下列規定:
正式會員:區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
(一)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舉凡經政府核准成立並運作中之公司(外國公司團體、機構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一五條之規定)擁有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2與本會訂定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並依規定繳納會費者。
3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完成入會手續者。
團體會員應委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或參與會務,稱為「會員代表」。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舉凡擁有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之自然人(外國人士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之規定),並贊同本會宗旨者。
2與本會訂定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並依規定繳納會費者。
3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完成入會手續者。
個人會員應由會員本人出席本會活動事務;若係未成年者,則得委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或參與會務,稱為「會員代表」。

非會員:
凡委託本會管理其擁有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獲有第一條第二項所示專屬授權之權利,但未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則定名為非會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本會會員或擔任會員代表:
正式會員:區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二種。
1曾受本會除名處分未滿二年者。
2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或會員代表若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其資格;若係會員代表喪失資格者,該會員應另派會員代表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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