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播送概括授權:
一、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廣播電台 費率
授權方式 |
使用性質 |
著作利用人 |
適用範圍 |
使用報酬率(A) |
使用報酬率(B) |
使用報酬率(C) |
頻道數 |
第一年度 |
每年調整率 |
公
開
播
送
概
括
授
權 |
營
利
性 |
電
視
台 |
無線 |
全國 |
一 |
------------ |
----------- |
上年度廣告收入總金額之0.063%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衛星 |
全國 |
一 |
------------ |
----------- |
上年度廣告收入總金額之0.048%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有線 |
區域 |
全 |
每收視戶
每年拾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4%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廣
播
電
台 |
無線 |
調頻 |
大功率 |
一 |
參拾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中功率 |
一 |
捌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小功率 |
一 |
貳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調幅 |
大功率 |
一 |
拾伍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中功率 |
一 |
肆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小功率 |
一 |
壹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上年度廣告收入
總金額之0.02%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非
營
利
性 |
電
視
台 |
無線 |
全國 |
一 |
貮拾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按實際使用著作數量計收 |
衛星 |
全國 |
一 |
貮拾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廣
播
電
台 |
無線 |
調頻 |
大功率 |
一 |
捌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中功率 |
一 |
貳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小功率 |
一 |
伍仟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調幅 |
大功率 |
一 |
肆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中功率 |
一 |
壹萬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小功率 |
一 |
貳仟伍佰元 |
按物價指數調整 |
|
按實際使用著作
數量計收 |
(一) 上開使用報酬率(A)、(B)、(C)等三種計算方式,由利用人按其利用類型,任選一種方式加以適用。
(二) 至於使用報酬率(C)所謂「按實際使用著作數量計收」係指依據利用人所統計最近三年其使用本協會錄音著作之平均值乘以利用人所屬利用類型之單價而計算所得之金額
(三) 前條所謂利用人所屬利用類型單價標準,如下表所示:
授權方式 |
使用性質 |
使用性質 |
著作利用人 |
適用範圍 |
單價 |
備註 |
公
開
播
送
概
括
授
權 |
營
利
性
|
電視台 |
無線 |
全國 |
82.5元 |
|
衛星 |
全國 |
70元 |
|
有線 |
區域 |
25元 |
|
廣播
電台 |
無 線 |
調 頻 |
大功率 |
3.5元 |
|
中功率 |
2.5元 |
|
小功率 |
1.5元 |
|
調 幅 |
大功率 |
2元 |
|
中功率 |
1.5元 |
|
小功率 |
1元 |
|
非
營
利
性 |
電視台 |
無線 |
全國 |
25元 |
|
衛星 |
全國 |
20元 |
|
廣播
電台 |
無線 |
調 頻 |
大功率 |
1.5元 |
|
中功率 |
1元 |
|
小功率 |
0.6元 |
|
調 幅 |
大功率 |
0.8元 |
|
中功率 |
0.5元 |
|
小功率 |
0.3元 |
|
備註:
- 非營利性電視台包含教育、公益性頻道。
- 本使用報酬為對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之最高上限,至實際個案團體應收取多少使用報酬,仍應依私法契約精神,與利用人洽商。
- 本使用報酬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行為。
二、數位無線電視台:比照上述表中之無線電視台收費。
三、直播衛星電視台:
- 以訂戶計算,每年每戶60元。
- 按使用人前一年度向訂戶收取費用總額之1.2%計算。
四、公開傳輸:網路同步播送:按傳統廣播電視之授權金額,收取同額度之附加授權金。
五、電話來電接聽音樂:
- 5線以下每年3000元
- 6~15線每年6000元
- 超過15線,每線每年加收150元
備註:每線係指可同時上線人數;電話代接系統音樂來源須以播放廣播或以CD、卡帶等載體,以持續,非隨選隨取之方式播放音樂,始適用本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