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方式 使用性質 適用範圍 使用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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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演出 旅館、飯店、民宿 播放音樂之公共區域面積,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60元。
客房部份,每間每年20元。(101年11月6日智著字1016005340號審議通過)
註:公共區域及客房部份分別計算,公共區域包含大廳、走道等公用空間等背景音樂播放,但餐廳、商店、健身房等相關措施,依本會其他公演費率收費。
歌舞廳、咖啡廳、PUB、餐廳、飯店 以營業座位計算每一座位30元,或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60元。
舞蹈教室、健身中心、舞廳、酒店 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60元。
室內遊樂場、電動玩具店、網路咖啡廳、撞球店、保齡球館 以營業場地計算每坪80元。
錄影帶出租店、服飾店、鞋店、書局、藝品店、超市、連鎖店等中小型零售店 20坪(含)以內,每年750
20坪以上,60坪(含)以內,每年1250元
60坪以上,90坪(含)以內,每年1750元
90坪以上,300坪(含)以內,每年2250元
超過300坪之部分,每增加一坪,每坪每年加收5元
捷運車廂、鐵路車廂、高鐵車廂 每年每車廂300
百貨公司、量販店、購物中心 每坪30元
醫院、診所、藥房、安養中心、療養院、銀行、辦公大樓等播放音樂之公用空間 每坪20元
投幣式演出(電腦伴唱機) 營業場所:每一機台屬RPAT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500首以下200元,每超過500首加收200元,每一機台最高不逾2,160元。
非營業場所:每一機台屬屬RPAT管理之錄音著作數量500首首以下70元,每超過500首加收70元,每一機台最高不逾720元。
加油站 每台加油機,每年400元。
停車場 每個擴音機每年2000元
大型遊樂園 以前一年度全年票房千分之0.35計算當年度之使用報酬。
公園、廣場、街道等公用空間 非營利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750元
營利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2000元
註:                                                        A.擴音器以長年固定於該授權範圍內為限。      B.本費率適用於開放空間之廣場.街道或公園等範圍。                                                    C.於本費率表是用場所內舉辦單場次活動, 不適用本費率。
裝設有播音系統之交通工具 市區汽車客運業 每輛每年以200元計算。
公路汽車客運業 每輛每年以 500元計算。
遊覽車客運業 每輛每年以1,500元計算。
每一供公眾使用之民用動力船舶裝設有投幣式演出設備(電腦伴唱機) 依據投幣式演出(電腦伴唱機)收費。
每一供公眾使用之民用航空器 噴射機每年每架收5,000元,30人(含)以上座位之螺旋槳機每年每架收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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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每日演出 以錄音演出為主之營業場所 每首錄音著作150元。
非以錄音演出為主之營業場所 每首錄音著作60元。
演唱會或劇場單演出 有售票 每首錄音著作200元。
未售票 每首錄音著作80元。
展覽會、促銷會、成立酒會單次演出 每首錄音著作100元。
殯葬業、非營利公益活動 每場次1000元計。單曲使用每次500元。
競選期間於候選人服務處或宣傳車上公開演出音樂者 每個競選辦公室(服務處.總部):3000元。
每部宣傳車:2000元。
單曲單次使用,每次500元。
利用人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 重製應另行計費。重製費應與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相同。
自99年度起, 集管團體需開立發票,故以上報價均不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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